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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可否认定为法律上的“分居”?
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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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和丈夫于2001年结婚,他的工作是地质勘探,所以长年在外地,我们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最近两年,他更少回家,一年回不来两次,并且我们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了。前几天,我突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我说,我丈夫起诉我离婚。我到法院后,我丈夫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那些证据都是他们单位的证明,证明他长年在外地居住,以此说明我们分居在两年以上。请问,我们这样算是《婚姻法》上的“分居”吗?

   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可否认定为法律上的“分居”的疑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本条款规定的“分居”,要求必须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因为工作原因、求学原因分居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么,法院如果认定夫妻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仅凭一方口述,而另一方否认,是很难认可的。需要举证一方提供一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如租房证明、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小区物业的证明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审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原因、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来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而感情不和“分居”这一条件仅是必要条件之一,但未必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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