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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后能否提出赔偿青春损失费?
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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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和老公结婚三年,现他提出离婚还要求我把结婚给的金器和平时给的生活费要还给他。可这三年我没任何做对不起他的事,他现在提出离婚我能提出什么赔偿?我能提出赔偿青春损失费吗?那些金器和生活费是否要归还?

   

   律师解答:

您好!您的丈夫给您的金器,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如果他给您的金器是作为彩礼的,那么要返还还需要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我国实行默认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果没有约定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使用的生活费属于消费掉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返还一说,所以不必返还。

至于您提到的青春损失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过错方具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形之一才可以主张,在实务中认定比较困难。

如果你的婚姻中你丈夫并没有犯那些过错,那么基本上就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您现在的描述,离婚财产部分只要分割共同财产即可。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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