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很多情况都是围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展开的,父母双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是在私下互相拆台,就是在法庭上唇枪舌战,都认为自己的孩子就应该跟着自己生活。但是从庭审上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缺乏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不能突出优势,明明具有很好的抚养子女条件,却争取不到孩子的抚养权,着实令人感到叹息。下面让许乃义律师给大家普法一下!
女方优先抚养的条件
(1)还在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身意愿随母亲生活的。
男方优先抚养的条件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夫妻双方可争取抚养权的条件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父方或母方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来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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