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
财富传承
财富管理与财富法律管理
发布时间:2016-09-02


财富管理与财富法律管理

我看我们婚家委活动的题目叫“财富管理与传承”。我想说,“财富管理”是一个太大、太大的帽子,对我们律师来说,今天的题目应该加一个定语更合适,即“财富法律管理”。财富法律管理只是财富管理的一个方面,财富管理是一个太大的范围,律师法律服务只是其中小小的部分。即使这样,表达仍然还不够。财富法律管理工具太多了,我们今天探讨的信托工具只是众多的一种。另外,我们有些同行不禁要问,“贾律师,你前些年还是婚姻律师,怎么今天就叫财富管理律师了?”

财富法律管理,更侧重于财富的安全。刚才我们万向信托的王总讲了一部分内容是经营性信托,这类信托大多是增值的目的,我个人认为,集合信托产品本质上是理财产品,而不是我们财富管理意义上的信托工具。

你号称自己是婚姻法“专家”、财富法律管理“专家”,这是你单方的事,但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你对自己的“加封”或认知社会认可么?客户对你认可么?行业对你认可么?如果你能掌握和运用上述大多数的财富法律管理工具,做精了、做深了,事实上,你就是一名财富法律管理律师。就拿做信托来说,我们的目标客户群应该是量身定做型,而不是像经营性信托产品中那些流水线型的、标准化的条款对应的客户,否则,我们律师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收益更是有限的,这就叫服务产品“不能落地”。

婚姻律师与财富管理律师,是不是自己随便换一张TITLE就可以了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看一下财富法律管理的常用工具。

财富法律管理工具

1.协议工具,如婚姻协议。

2.遗嘱工具,如陈凯律师现在推广的“中华遗嘱库”常用的就是遗嘱工具。

3.节税工具,不应该是避税。我觉得,一切以避税为目的的信托,都是有可能被击破的可能性,依法调节税收,不等于避规缴税。包括避债功能的描述,也不准确。

4.保险工具,也很重要,刚才万向的王总没有展开讲,我估计是怕别人认为是推销保险的(笑),其实,保险也是一种非常好的工具,对于有需求的客户,也应该去使用,这个工具的应用也是很深遂的,具体我就不展开了。

5.股权重组。

6.基金会工具,以前不我们不太重视,觉得很遥远,今年我们开始业务接触和设立。

7.移民工具,也是家族财富配置中常用的。

8.诉讼工具,就是打官司了,这是我们在座各位的强项。

9.信托工具,就是今天所涉及。

10.家族办公室,一个综合方案的工具。

我们律师服务产品落地,对应越“大”的客户,越需要量身定制信托服务,我们律师的作用才能充分体现。

不仅是信托,我们婚家委各位委员要开拓视野,还需要再了解基金会、保险和税法、移民等法律问题。我们月底在上海有一个“2015私人财富法律管理最前沿研讨会”,其中,我们北京张晓俊律师探讨的主题是“法眼看保险——论保险工具在财富法律管理中的作用”;还有我们深圳著名的李魏律师,他讨论的题目,就是论及国内信托产品在他视角下的作用与服务成熟度,都是对整个律师行业有积极意义的,都是积极探行者和拓展者。

对于以上财富法律管理工具,我们要学会融汇交叉使用,真正的客户、真正的项目是需要融会贯通的,时代要求我们去帮企业家、高净值客户去解决他们的财富安全配置的法律问题,现在已经到了风口了,我们要抓住机会。

境内信托与跨境信托之我见

跨境信托我刚开始的接触,就像我接触涉外业务和股权业务一样,是在办案中被动推进的。我们最开始接触的是海外信托效力的击穿。在2013年,我们处理了5起。其中,媒体报导的有二起,还有其他三起现在都是没有公开信息的。这些案件处理大多是跨境的,涉及管辖包括BVI,香港,加拿大等等。三个地区法院审理就缘一个事情,即因离婚导致财产的分割。这些听起来高大上的、专业名词堆砌的“华丽词藻”,大家其实没有必要觉得那么神秘,什么BVI,什么VISTA,什么信托效力,其实都并不深遂,只要大家用心学习、耐心积累,厚积薄发,都能搞清楚并投身应用。

还有对境内、境外信托区别的理解。国内信托(民事信托)为什么一些观点说不成熟?其实,没有绝对保险的财富法律管理工具,即使是境外信托也是如此。一切信托都要依赖于所在地的政府稳定的政局、法治的环境。现在这么多信托设立地在英属,大多原因是英属地政治稳定、战争风险小、且信托法环境成熟。没有政府支持与法律体系的稳定,一定信托的安全都是泡沫!

境外英美信托讲“双重所有性”,恰如刚才双夏律师所讲,这是与我国信托法不同的体系,我们的法律体系不一致,很多信托产品和律师服务就不能有可比性。我们国内法律对于信托的登记制没有很好的落实,有权成为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有经营性的资质,刚才王总说我国截止目前,有信托牌照的公司大约有七十家出头,正常开展业务的有六十八家,这些都是经营类信托,不是我们涉指的民事信托。即使上海自贸区搞的信托登记办法,也基本指的是这些经营类的信托,民事信托无法解决信托财产登记、以及所有权归属问题,这是我们非货币类财产难以进行民事信托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时代在变化,我们也看到,2013年以来,国内信托角色已经从融资工具向服务工具发展,我们万向的王总刚才也谈到,万向也已设立民事信托产品,实现目标客户的财富管理,这些,都是大势所趋。

另外,80%以上的红筹上市的实际控制人都做了海外信托结构,这倒不一定是有目的的进行婚前财富规划、或是家族财富风险隔离,而是涉及合理节税或是律师、税务师的惯常规划。当然,这个规划很有作用,至少不太可能会发生诸如去年某红筹上市公司管理层海外BVI控股公司套现后的天价税务罚款问题。

我们再看境外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受益人可能与委托人是同一个人,也可能受益人包括家人,比如妻子。也可能今天有妻子为受益人、但明天委托人把妻子从受益人中除却。另外,我能在受益人中列“小三”为受益人吗?我可以设“第一个儿媳妇”才有权成为受益人吗?我能剥夺多次离婚的子女的受益人资格吗?这些问题,恐怕不同法域,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观点。

我在平时工作中接触过不少民营业主。我觉得,很多企业主并是不很多人想象中的有钱,反而,他们都觉得自己的现金流不足。因此,一次性投入巨额现金买保险、设信托者不多。就跨境信托来看,我们做的大多是境外公司股权信托。从律师产品“落地”的角度来看,国内经营性信托产品设计,我们这些财富法律管理方向的律师基本少有用武之地的。以万向信托为例,人家这几百单的民事信托,条款行文、配套材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比我们还懂、还专业、还有经验,很多东西都是标准化的,我律师的价值就会有限。我们必须有更专业、精深的水平,在特定“量身定做”的信托服务上下功夫,才能成为“靠谱”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成为备选者和胜出者。

再说“保护人”的作用,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对于企业家来说,他把自己的财富交出去,给了“别人”、交付于受托人。他会担心,受托人如果瞎弄、“败产”怎么办、受托人破产怎么办?为避免这种事儿发生、给委托人一个安心,设计“保护人制度”,对于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一定情况下可以换。当然,在海外信托中,要换也是要走一定程序的,也不存在绝对的随意性。

我们在海外信托设立中,很多情况下起到的是“设计者、组织者”的角色,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客户的意愿,起草与之配套的信托方案、组建信托实施团队(跨境的),这样我们律师的作用是核心的、也是长期、有影响力的。

当然,做信托的受托机构甚至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很多都是很低调的。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越好的宝贝,就越不可能展示众瞻。很多财富管理机构和律师大趴都特别低调,我们中伦有一批很牛的财富法律管理合伙人非常低调,但业绩超好、能力极强。这是不同环境、不同文化差异的原因。当然,我们也看到一些“不靠谱”的信托公司,甚至是有牌照的国内信托公司。上周,我们上海一名财富法律管理的合伙人转给我一个邮件,是一家国内正规有牌信托公司的群发邮件,在推荐国内信托产品。虽然我不反对营销,但对这家信托公司“出格”的营销邮件却不甚喜欢。原因很简单,它的广告内容有“误导”之嫌。在这个广告邮件中,它举例说:“一对夫妻有4000万共同财产,丈夫把其中3900万财产做了信托,离婚时,妻子只能接受共同财产仅有100万的现实——因为信托可以隔离离婚分财”——这显然不对嘛!这样宣传,只能像保险一样,被更多的人误解,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有时候,客户选择信托工具,也不一定是为了“家业长青”等等远大目标,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动机、甚至是一个局部的考虑,但就能促成信托项目的启动。在客户成案上,我们要抱有“随缘”的心态、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客户接触财富管理工具的机会要远远高于我们的相像,多少服务提供者都在打他们的主意,他们要远比我们想和睿智,只有靠谱的自信和承诺,才能让他们放心把自己最私密的需求让你打理。

当然,在我的PPT中,还有将保险融入海外信托设计的内容,我也不展开讲了,但大家要理解,保险有时候可以和信托结合使用,也不失是一种更全面的财富法律管理工具的使用策略,保险的杠杆功能,对客户也是很重要的。还有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结合在一起设计,实现双重工具优势的组合,如邵氏信托,值得大家研究。(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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