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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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4-05-27

  根据《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兼顾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兼顾公司组织结构的统一和未来发展,可以不直接分割股权。 具体如何处理,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折价补偿:

  考虑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割公司股权时,应限制股权的直接分割,而代之以保留一方股东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股权的约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这样一种折价补偿,应按何种价格折价,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股权在不同的经营时期,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着不同的价值。解决这一难题,只能在公平的原则之上,由专业机构根据综合因素按照离婚时公司股权价值予以衡量,评估。

  2、确定盈余分配:

  在一方股东权不变的前提下,而采取以企业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对方不对企业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统一性,不影响公司经营,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只是接受分红的一方在坐享利润的比例上,与承担较大风险的经营一方来说,比例应有所差别,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应当是有一定知名度和拥有一定利润的公司、企业。以防止一方借此方式抽逃资金或使公司无利润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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