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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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05-06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专属个人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指定一方继承,赠与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其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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