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孩子的抚养始终坚持一个原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按照婚姻法关于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况,通常可以中止探望权:
1、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2、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继续探望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
3、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教唆孩子违法乱纪,容易使孩子走上歪路的;
4、由于探望导致孩子出现情绪反常等不正常行为的。
上述情形中,法院都会认定继续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而判决中止探望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法定的人身权利,对这项权利只能中止,待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关于探望权中止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