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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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时能要小孩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5-11-23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均有责任为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即便父母本身存在生活困难。这在常人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有父母不履行这样的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合的家庭中,尤其是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其后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威胁生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不起诉离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根本没有打算离婚,愿意长期的分居、冷战下去),是否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向配偶主张支付小孩抚养费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抚养费的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这条规定却很难得以执行。其原因在于: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往往是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另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讨要抚养费,就会遇到一个制度上的难题。那就是,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施行的是夫妻共有制。所谓“夫妻共有制”,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是按份共有,那么法律就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父亲提供的抚养费,还是母亲提供的抚养费,都是来自于其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内。此时,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就会遇到自己诉自己且难以执行的尴尬。

  综上所述,父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可以起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配偶支付抚养费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按份共有的约定;否则起诉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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