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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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都要调解吗、哪些情形法院会判离婚?
发布时间:2014-05-20

  一、离婚案都要调解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前应该先行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是调解不成的,才能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哪些情形离婚法院应判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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