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保全,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一是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败。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的;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证人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
离婚证据保全的方法有:
出离婚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起诉后,把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离婚证据保全应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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