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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妻子有权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吗?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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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刚与季秀红(均为化名)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2年2月,朱德刚与他人合作成立一家公司,许岩把家中存款8万元取出用于投资,合作方出资12万元,注册资金共20万元。2005年5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季秀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财产。丈夫辩称该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无资产可分割,可能要有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出资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因双方对现有股权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法院特委托某审计事务所对该公司净资产和股东权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确定被告持有的股东权益现行价值为24万元,原告有权要求依法平均分割。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万元。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享有的从公司或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夫妻股权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额(股份出资比例)。(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后以一方名义登记,并由其参加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夫妻共同出资与其他人共同开办企业,取得股权。(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改制时,用共同财产购买职工内部股,登记在一方名下。(5)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权。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从该股权的来源看,开公司所出的8万元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股权及由股权所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使妻子未参加经营活动,也不影响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权的主体有区别。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但是股权,尤其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公司时所获得的股权,对股权进行分割必然会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另外,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财产的处置。

对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当确定分割方式。公司具有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经营发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东的一方也成为股东之一。

另外,在股权作价方面,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理论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和收益都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权产生的孳息也应当由两人共同分割。但是实际上,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益往往是难以确定的,尤其是财务管理比较松散的小企业。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以证明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当事人投资比例、当事人股权份额,离婚当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或股东权益,以便计算财产价值,并按照我国《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对股权价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需要提醒的是: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股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股权,也可以要求将股权作价,取得赔偿。法院的判决依据是

《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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