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贺励群(男)与路池(女)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2年4月由贺励群全程办理购买商品房事宜,购买总价40万元的现房一处。当时的购房合同与产权证均登记为贺励群名字。2002年6月二人举行婚礼。2005年二人因夫妻感情淡漠,协议离婚。但是在该房屋的处理方面无法达成共识。贺励群主张: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该房屋为自己一人所购买,而且当时二人只是领取了结婚证书,并未举办婚礼,因此产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此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与路池进行分割。路池认为房屋是领取结婚证后所购买的,自己应该有份。于是,2005年10月路池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贺励群的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原告获得20万元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夫妻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归贺励群所有,贺励群向路池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双方结婚登记为准,举办婚礼与否并非婚姻缔结的法定必要条件。本案中贺励群与路池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二人举行婚礼仪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建立的实际日期是2001年12月。
我国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中仍沿用了夫妻财产混同制原则,即结婚登记后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我国《婚姻法》也采纳了约定财产制,即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公民重大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即使产权人登记在配偶中一人名下的房屋,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