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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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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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