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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和安置房怎么分割?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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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房本身要受到诸多政府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且与个人的工龄、职务、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离婚时对于优惠房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进行: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约束。

  4、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就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房屋的实际居住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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