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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范围?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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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双方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夫妻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上的内容。另外,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包含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在涉及到与军人离婚时共同财产方面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任何一方不能在为双方收入的多少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尽管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原则规定,但不妨碍双方当事人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如果约定是双方自愿、合法的,并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约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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