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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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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离婚的证据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证据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子女状况;

  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7)财产清单;

  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等。

  (8)双方经济状况;

  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证据材料;

  产权证、租赁合同、证等。

  (10)需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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