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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的法律作用如何?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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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原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条款,其第68条中写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尽管这是一条以否定性句式表达的规定,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实际上为“捉奸取证”等行为“开了一个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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