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所在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财产分割
夫妻债务分担离婚纠纷案
2019-05-14
点击量: 6517

  原告:林家平

  被告:孙丽丽

  孙丽丽与配偶感情不和,最终走向离婚这条路,但离婚时,配偶因挪用资金21万被检察院处理中,孙丽丽对该笔资金从不知情,也不曾见过,现在却要面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这21万元,孙丽丽面对这一突发事件,万般无奈,于是向资深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求助,许乃义律师于2008年1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原告林家平与被告孙丽丽的离婚诉讼。

  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相恋结婚,婚后育一子。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立即暴露出各自的弱点,并不能相互谅解,吵闹离婚。原告在任职期间,因挪用资金21万元,正被检察机关处理。但是原告认为此笔钱款基本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许乃义律师对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持反对意见。

  许乃义律师意见:

  1、原告挪用资金按刑法规定应予追缴,现原告为争取主动,要求主动退还,并做为共同债务来处理,显然不同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巨额款项是如何用于共同生活的;

  2、即使原告能举证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购买的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则该财产也应由检察机关收缴,这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性质也是截然不同,况且本案中并不存在其用挪用的款项添置价值较大的家庭财产的问题。

  3、......

  经过反复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许乃义律师的意见,认为此笔债务应属原告林家平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偿还。进而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退还挪用的资金21万元为原告个人债务,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许乃义律师提醒注意: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债务承担的案件,一定要区分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138-5229-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