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所在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财产分割
数份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补偿款数额不一,法院依法分割
2020-02-13
点击量: 3325

  2010年3月初,原告王女士来到资深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办公室,将其与被告的离婚协议等相关资料交给律师,希望律师帮助其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2007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此前在协商离婚事宜时对于财产分割签订了数份协议,其主要内容是涉及一套价值逾千万元的别墅分割。但因数份协议均系男方起草,对于房屋归男方的约定一直没有改变,变更的只是补偿女方款项的数额,据女方介绍,补偿款由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也有的协议没有写明具体数额。目前,女方手中只有离婚登记前几天签订的一份协议(2007年8月1日签订的),据女方讲,这是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位于白下区***路***号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给女方。至此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等内容。双方离婚至今近三年的时间里,男方坚持每月按自己的方式汇5000-10000元不等的现金至女方帐户。今年初,女方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但遭其拒绝,反而停止每月付钱给女方。女方多次向其催要,男方始终不予理睬。无奈,女方只有寻求律师帮助。

  许乃义律师听了王女士的介绍后,建议女方立即诉讼,要求冯男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600万元人民币。王女士听了许乃义律师关于案情的详细分析,尤其是对王女士一直担忧的数份对王女士不利的协议的性质的分析后,王女士信心倍增,当日即决定聘请律师代为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当时约定支付给原告的房屋补偿款是25万元,且在离婚登记时已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故协议中注明“财产分割已完毕”。至于原告提出三年内按月支付的房屋补偿款共计29.5万元,被告认为是男方对女方生活上的照顾,有权随时停止,主动权在被告。现在被告认为原告生活不再困难,故停止支付了。被告为证明其观点提交了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均系在原告提交的协议之前,内容均不涉及房屋补偿款数额。

  针对被告的答辩及证据,许乃义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数份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后一份为准,目前根据双方提交的协议来看,最后一份为原告提交的2007年8月1日签订的这份,而该份协议关于房屋分割的补偿款数额约定不明确,故原告有权要求依法平均分割。

  二、被告称协议中注明“财产分割已完毕”,且实际已经支付给原告25万元补偿款,但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支付这笔钱给原告,单纯一句分割完毕不能剥夺原告要求分割的诉权。

  三、被告在离婚后仍每月支付一定现金给原告,也证明被告在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并未如协议所说分割完毕。至于被告称此笔钱是每月给原告的生活费,如果其仍坚持这笔钱非财产补偿款,则要求法院在分割时不能将29.5万元在原告所分得款项中扣除。

  四、双方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要求按双方在庭审中确定的房屋价值来进行平均分割。

  2010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205000元人民币。

  原告得知这样的判决结果后,分外欣喜,感谢许乃义律师为其争取到这么多的经济利益。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138-5229-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