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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前妻看女儿 抚养关系判变更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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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但有的夫妻离婚后却不能正确对待探视子女的问题,因而引发纠纷。最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男方拒绝前妻探视女儿,被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罗某与前妻陈某是2003年2月在泸县的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罗某抚养。后来,罗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妻偶尔去探视女儿,罗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为此二人经常吵得不欢而散,彼此开始仇视,对女儿的伤害更加严重。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前妻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8条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罗某拒绝前妻探视女儿,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加之罗某对女儿的关心较少,其女儿也愿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等原因,因此,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女儿,罗某给付抚养费。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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