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您好:
我是智飞微信通的编辑小马,很高兴邀请到您参加我们本期的律师微访谈节目!
栏目:智飞微访谈
主持人:智飞微信通编辑小马
嘉宾:许乃义律师
本期访谈主题:劝妻“假离婚”却成真 妻子借机交上新男友
【访谈材料】:为谋私利,公主岭市民大明(化名)动起了“假离婚”的心思,他苦劝妻子先离婚再复婚。哪成想,离婚后前妻却说啥不同意复婚。对此,前妻则说,早就想跟他离婚了,正好赶上这个机会了。48岁的大明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书上显示离婚原因是“感情不和”。协议书约定,16岁的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有楼房一处,归女方所有。
近年来,假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见怪不怪”的现象,为了获取利益而登记离婚甚至已然成为钻法律和政策空子的捷径,但随之出现的弄假成真事件也屡有发生。今天就特意邀请许乃义律师为大家从“劝妻假离婚却成真,妻子借机交上新男友”事件谈谈“假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访谈
一、主持人:许律师您好,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主题是劝妻“假离婚”却成真,妻子借机交上新男友!首先请许律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假离婚”?原因有哪些?
许律师:假离婚 , 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 ,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通谋离婚 , 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 ;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主要原因:
(一)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多生、超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后就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
二、主持人:“假离婚”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以及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许律师:一般而言 ,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通谋离婚 , 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的特征主要为: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 , 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 , 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 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 , 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 , 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 , 待预期目的达到后 , 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 , 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 , 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 , 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的主要特征为:
(1) 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 , 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 , 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 , 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 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 , 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 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 , 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三、主持人:感谢许律师的解答,那么为了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许律师: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即有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或者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四、主持人:许律师您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也见过很多诸如此类的案件,“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许律师: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受到损失;2、存在“假戏真做”的情况,假离婚后不能复婚,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3、严重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侵犯国家利益等。
五、主持人: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如果假离婚之后一方反悔了怎么办?起诉至法院法律上会支持吗?
许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六、主持人:当假离婚成真怎样追回财产损失?对此您的建议是什么?
许律师: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诉讼至法院,由法院对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以及协议条款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是否存在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如果认为假离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
七、主持人: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取利益而登记离婚甚至已然成为钻法律和政策空子的捷径,那么请许律师谈谈如何才能有效减少或者杜绝“假离婚”现象?
许律师:“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其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并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其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其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故笔者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逃避债务等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
其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下列方法较为可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
八、主持人:非常感谢任律师的详细解答,那么,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许律师:婚姻非儿戏,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的朋友都要谨慎对待婚姻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