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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后能否反悔?
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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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子女的将来着想,或因双方无法对房产的归属达成协议,干脆就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

  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因为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对子女都是疼爱的,双方都明白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最大,极有可能导致子女将来的生活失去保障。另一方面,这样的约定也更有利于化解夫妻双方矛盾,免去了因房产分割的争议影响到协议离婚的顺利进行。对于急切离婚的夫妻来说,什么都是次要的,只要能离婚,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

  但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均冷静下来,当事人思考更多的是为自己将来的生活打算。当一无所有时,当事人可能会为把房子送给孩子的事反悔,不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果起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能否要求反悔的一方强制履行?这是本篇重点研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具有身份关系,该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应适用合同,而婚姻法并不否定这种约定的合法性。鉴于夫妻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对房产的处分行为亦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针对这类案件的诉讼,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的结论是:不能反悔。

  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虽然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夫妻,该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但协议有关财产的处分系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由约定,在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受合同法调整。鉴于此,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法律性质上来说,应当是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房产过户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有二点除外:第一,经过公证的协议不可撤销;第二,即使是公证过的协议,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此时赠与人已经完成了财产的权利转移,即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当发生以下情况,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产: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行使权利将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此,这种观点的结论是: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反悔,过户之后不能反悔。

  我认为: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送给子女所有,正是房屋所有权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该处分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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